為進一步規范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工作,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施工領域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保障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規定,現就做好山東省建筑工程施工領域安責險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依法實施、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工作機制,全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要求辦理施工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要在開工前依法投保安責險,投保覆蓋率應當達到100%。保險機構要切實發揮安責險風險減量和事故預防功能,按照有關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為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全面的事故預防服務,進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質安全水平,推動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推行。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實施安責險的有關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要依法投保安責險。對不依法參保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生產經營單位已投保的其他保險不能替代安責險。
(二)堅持防補結合。充分發揮安責險的事前預防與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證依法依規快速理賠的基礎上,突出安責險風險減量和事故預防功能作用,助力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實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
(三)堅持市場運作。按照“施工企業依法投保、保險機構自愿承保”的原則,堅持保本微利,合理確定保險費率、保障范圍和賠付標準,健全完善安責險運行制度體系,通過市場機制和價值杠桿引導企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投保與承保
(一)投保主體。安責險要由相應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依法直接發包的承包單位(以下簡稱“建筑施工企業”)以項目為單位進行投保。
(二)承保主體。承保安責險的保險機構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內控管理良好、具備與安責險承保區域相匹配的機構服務能力。
(三)保險期限。建筑工程安責險保險期限要覆蓋建筑工程施工全過程,為企業投保工程項目安責險之日起至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之日止。依法應投保安責險的建筑施工企業,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不得延遲續?;蛲吮!?/span>
(四)費用列支。建筑工程安責險保費在發承包時應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投保企業單獨列支、??顚S?,不得轉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保障范圍。建筑工程安責險的保險責任,包含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投保單位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其中,從業人員及第三者的死亡責任限額應不低于30萬元,對涉及的各項具體賠償限額,雙方應按照保險條款進行約定并在保單中載明。
(六)動態調整。保險機構可根據工程規??茖W合理劃分投保費率和保障額度區段,建立完善費率動態調整規則機制,視投保企業及項目的風險評價等級、安全保障能力、事故發生率、風險管理水平等因素浮動。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安責險行業自律,積極倡導保險機構自覺履行服務承諾要求,維護良好市場秩序,促進公平有序競爭。
四、運行機制
(一)健全投保運營機制。擬開展安責險業務的保險機構要依法開發建筑施工行業安責險產品,按程序向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鼓勵保險機構自愿組建共保體,提高承保能力、分擔賠付風險。建筑施工企業要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在施工所在地投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建筑施工企業指定安責險承保主體,不得干涉安責險市場公平競爭。
(二)強化預防服務機制。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安責險承保主體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監督指導,鼓勵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或資質的工程監理等第三方機構依法為安責險和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共同參與安全生產社會化治理。事故預防費用應“足額提取、足額使用”,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以滿足事故預防服務為原則,確保一定比例安排使用事故預防服務費用。
保險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在與投保企業進行充分溝通協商的基礎上,根據投保企業所在行業領域特點、生產規模、風險分布、人員狀況、安全管理基礎和歷史事故情況等,合理制定事故預防服務方案。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安全評價、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應急預案編制和救援演練、“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施工安全標準化智慧化建設、安全生產科技創新、推廣應用以及課題研究、標準規范制定等服務工作。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應覆蓋所有參保企業和項目,不得泄露投保單位的相關信息,不得影響投保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每個保單期內,原則上承保機構應當為參保企業至少提供一次隱患排查服務,并建立回訪機制,確保隱患整改形成閉環管理。投保單位對事故預防服務要予以配合,對服務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對未整改事故隱患或者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保險機構要及時向住建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并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險費率。
(三)完善理賠服務機制。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快速理賠機制和預付賠款機制,在事故發生后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確定的賠償保險金。要合理布局服務網點,公開報案理賠電話,并向投保單位公示,嚴格落實全天候接案制度,及時提供出險理賠服務。要提高理賠服務水平,實施預付賠償保險金制度,建立健全小額快付、大額預付、緊急墊付等快處快賠機制,不得私下設置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以外的前置條件作為賠付依據。對建筑施工安責險發生的經濟賠償,不得影響依法請求其他種類保險賠償的權利。
(四)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建筑施工行業安責險投保、理賠、事故預防服務等信息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可依托安責險信息系統實時收集整理、統計分析,了解掌握建筑施工行業安責險工作情況,及時調整完善有關政策,進一步提升行業安全監管水平,促進安責險制度健康發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監督管理。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施工領域安責險的監督管理,建立定期通報和動態評價機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安全監管工作,加強對建筑工程投保安責險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應保盡保、信息應錄盡錄。重點檢查保險機構是否為參保企業提供了事故預防服務,提供的服務是否標準、規范,對于保險機構未按要求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或者敷衍了事、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向保險監管部門通報,納入對保險機構事故預防服務效能評估,拒不整改的要進行通報、約談、警示,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各級保險監管部門和住建主管部門要加強安責險市場監管,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未按規定投保和開展事故預防、壟斷哄抬費率、惡意低價競爭以及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完善激勵措施。將安責險投保情況作為安全生產保障和考核評價內容,納入安全文明標準化、智慧工地創建和實名制管理、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等工作內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指導建筑施工企業依法投保安責險,對依法投保安責險且安全生產保障能力較強的企業或工程項目,按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意見,實現差異化監管,適當降低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許可證動態核查頻次。
(三)強化宣傳引導。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建筑施工領域安責險政策宣講,廣泛開展相關法律法規普及教育,引導建筑施工企業充分認識推行安責險的重要意義,提升保險機構及第三方機構服務水平,促進安責險良性健康發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建筑工程全面實施安責險的工作要求,傳達到轄區內所有建筑施工企業和建筑工程施工現場。
(四)及時總結提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建筑施工企業、承保機構、行業協會、第三方服務機構座談調研,了解建筑工程安責險制度實施情況,科學研判安責險費率,加強事故預防服務評估。及時總結安責險典型案例,分析梳理安責險對提升施工安全保障能力、消除隱患、防范遏制傷亡事故的制度優勢和積極作用,持續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