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工地施工揚塵治理,有效管控施工揚塵污染,改善我市環境和大氣質量,根據市領導指示精神,借鑒無錫、紹興、嘉興等地市先進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我市現有建筑工程施工揚塵“六個百分之百”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措施、提標升級,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地施工揚塵治理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升級抑塵降塵措施
(一)工地四周100%圍擋。施工現場應按規定實行封閉圍擋,圍擋上部設置朝向場內區域的噴霧裝置,每組噴頭間距不宜大于2m。工地入口大門設置應符合要求且不宜多于2個。
(二)物料堆放100%覆蓋。施工現場易產生揚塵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進行密閉存放或設置圍擋進行封閉、覆蓋,使用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抑塵措施,裸露場地和堆放的土方必須全部鋪蓋防塵網,目數≥2000目/100cm2 ,超過三個月的,應實施臨時綠化或硬化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場區路面100%硬化。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道路、加工場地及材料堆放區域及辦公區、生活區的通道應進行硬化處理。建筑工地內主要道路沿線應設置噴淋系統,噴頭間距不應大于10m,并安排人員定期灑水保潔。
(四)土方開挖100%濕法作業。建筑工地應根據實際情況至少配備一臺灑水車和移動式霧炮機,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至少配備2臺移動式霧炮機,且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配一臺移動式霧炮機,1km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至少配備2臺移動式霧炮機,且每增加1km增配一臺移動式霧炮機。國控監測點3km范圍內施工現場應安裝“高桿噴淋”,鼓勵其他項目安裝“高桿噴淋”,在具備條件的深基坑工程內支撐結構上推廣使用“水幕系統”,土方開挖、回填等可能產生揚塵施工作業時,必須開啟霧炮機、灑水車、圍擋噴淋等降塵設備,確保抑塵效果。
(五)出入車輛100%清洗。施工現場出入口大門內側應按有關規定設置固定車輛自動沖洗設施、揚塵監測裝置和視頻監控裝置,車輛在沖洗干凈后方可出場,不具備自動沖洗條件的工地,必須派專人持高壓水槍沖洗車輛并將廢水收集至污水池,確保車輛不帶泥上路。
(六)渣土車輛100%密閉運輸。建筑垃圾在歸集過程中應灑水抑塵,樓層建筑垃圾的清運應采用塔吊、施工升降機或設置密閉垃圾專用通道進行運輸,嚴禁將垃圾凌空拋擲,建筑垃圾應集中、分類堆放,臨時堆場應采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建筑垃圾清理應采用封閉方式定期、集中清運,嚴禁現場焚燒。
(七)非道機械100%達標。嚴禁國Ⅲ以下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施工工地禁用區內使用,鼓勵大型項目尤其是政府投資規模以上重點項目實現“全電工地”,即所有施工車輛、機械均為新能源“電驅動”。
(八)揚塵監測設備100%安裝。施工現場按照規定安裝PM2.5、PM10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規模以上建設項目應將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系統與主管部門聯網,實時傳輸現場數據。
二、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
(一)建設單位承擔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首要責任,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 并根據施工現場需要保障專項費用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且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支付完畢。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為項目揚塵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應結合項目特點及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目標、職責、措施等,組織協調揚塵防治各項措施的落實。
(二)施工單位承擔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項目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組織,明確各級、各工序全過程揚塵污染監管責任人,應按規定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與各分包單位、班組等簽訂揚塵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施工單位應足額計取并合理使用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款專用,應按要求編制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嚴格落實上述抑塵降塵措施。
(三)監理單位承擔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應按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情況,在審核工程款申請時,審核使用清單與投入是否相符。對不符合的下發限期整改通知單,對拒不整改的應報告建設單位,情節嚴重的應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理單位應審核并跟蹤督促實施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編制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實施細則,應加強日常巡查檢查,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方案落實揚塵防治工作措施。
三、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監督機構要全面梳理建立建筑工地清單,動態更新并包保到人、責任到位,督促各項目嚴格落實上述抑塵降塵“八個百分百”,同時密切關注氣象動態,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加大巡查力度,指導和督促全市在建工程項目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管控措施。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存在揚塵污染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按照“從嚴、從快、從重”的原則,對第一次發現揚塵污染違法違規行為的,約談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責令現場停工整改,整改到位經復查達標后方可復工。 對同一項目1年內二次發現揚塵污染違法違規行為的,約談該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分管負責人,責成各責任單位在項目轄區內所有承接項目停工整改,將項目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移交城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責任人記錄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時間 1年,在全市予以通報。同一項目1年內三次發現揚塵污染違法違規行為的,約談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責成各責任單位在全市范圍內所有項目全面停工整改。將項目違法行為依法移交城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并建議上限處罰。對項目責任單位記錄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時間 1年,對項目責任人記錄嚴重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時間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