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福建省建筑業“十四五”發展規劃》《廈門市智能建造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我市智能建造試點工作,規范我市智慧工地評價行為,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申報我市智慧工地評價遵循自愿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廈門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特別是省市重點項目、大型公建項目、重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志性建筑工程,積極申報我市智慧工地評價。
第三條 我市智慧工地等級由低到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第四條 廈門市住房和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智慧工地評價工作,制定智慧工地建設指引和評價標準,并牽頭負責全市三星級智慧工地評價工作。
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站(以下簡稱市質安站)和各區建設(與交通)局按照市區監管權限,分別負責所監管項目的一星級、二星級智慧工地評價工作及三星級項目的初步評價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 我市智慧工地評價原則上每年集中開展一批次。
第六條 評價過程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符合本指引及國家、福建省、廈門市現行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智慧工地評價總分及計算公式、各星級對應的功能模塊和條目分數設置、以及各星級標準認定要求等詳見附件《廈門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
第八條 擬申報我市智慧工地評價的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椖拷ㄔO內容應符合《廈門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設指引(試行)》(廈建工〔2023〕85號)相關要求。
?。ǘ╉椖靠偣て诓坏陀?年、工程造價在1億元及以上,且為當年度在建或竣工項目。
(三)未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四)未發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惡意欠薪事件。
第九條 符合申報范圍及申報條件的項目,由施工單位按市區監管權限向市質安站或所在區建設(與交通)局提出申請。多個單位共同承建的工程項目,可聯合申報。
第十條 評價實施部門開展評價應對照《評價標準》,綜合采用工地現場核查、企業或項目智慧工地平臺線上檢查、佐證材料核驗等方式,基于已實施內容逐項對照打分。
申報單位宜通過信息化或多媒體方式保存能體現各功能模塊建設成效的佐證材料,為評價提供輔助證明。
第十一條 評價實施部門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協助開展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智慧工地評價按以下程序開展:
(一)市住建局發布全市智慧工地年度評價通知,明確申報條件、材料、時間節點、注意事項以及其它有關要求。
?。ǘ╉椖渴┕挝唤Y合擬申報項目自身特點和進度,對照《評價標準》開展自評,確認申報相應智慧工地星級目標,按市住建局有關規定,相應向市質安站或所在區建設(與交通)局提交申報材料。
?。ㄈ┦匈|安站或各區建設(與交通)局組織對申報一星級和二星級的項目進行評價,對申報三星級的項目進行初步評價,并于規定時間內向市住建局報送通過一、二星級評價的項目名單,及通過三星級初步評價的推薦項目名單。
?。ㄋ模┦凶〗ň纸M織對申報三星級的項目進行評價。
?。ㄎ澹┦凶〗ň纸y一在局官網公示通過評價的項目情況,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緹o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結后,市住建局公布我市智慧工地年度星級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評價結果公示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市住建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定,并作出處理,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申訴人。一、二星級項目的異議處理由市質安站或各區建設(與交通)局按市區監管權限分別負責,三星級項目的異議處理由市住建局牽頭負責。異議處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各項目建設(代建)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做好智慧工地日常運營維護工作,保持良好運營狀態。
第十五條 鼓勵相關協會或部門將智慧工地星級評價結果作為各級、各類建筑工程創優爭先活動參評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評價實施部門應加強評價人員及專家的監管。相關評價人員及專家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評價專家不得參與本單位或與本單位有隸屬或利害關系的有關單位的智慧工地項目評價工作,違者將撤銷其資格,并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所在單位。
第十七條 智慧工地星級評價通過后,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智慧工地星級評價:
?。ㄒ唬┰u價過程中存在造假行為,或數據與項目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對評價結果造成影響的;
(二)拒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及開展智慧工地評價的;
(三)存在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且影響評價結果的。
第十八條 市住建局結合評價工作另行制訂工作方案。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廈門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評價標準
附件1
廈門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評價標準
一、評價模塊
智慧工地評價模塊包括工程信息管理、人員信息管理、物料信息管理、機械設備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廢土管理、施工質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資料數據化管理、BIM技術應用等10類功能模塊。
二、模塊設置
每類功能模塊包括“基本項”、“推薦項”與“鼓勵項”。“基本項”為智慧工地建設基本要求,應全部滿足,“基本項”中機械設備管理模塊和施工質量管理模塊應視項目實際情況應用,其余模塊如有缺項不得參加評價;“推薦項”為智慧工地建設的推廣應用部分;“鼓勵項”為智慧工地建設的拓展提升應用部分;各功能模塊中的每項內容在評價標準表中細分為若干條目。